沈建教字〔2023〕361 号
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修满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2020 级(五年制 2019 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 67 分。
(五)2021 级及以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六)提前毕业的学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 行为的,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存在争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条 因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除符合第三条( 一)、( 二)、( 三)款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2020 级(五年制 2019 级)学生,因违反考试相关 定,受过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平均学分绩扣减 10 分,且扣减后不低于 67 分。
(二)2021 级及以后学生, 因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受过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扣减 1.0,且扣减后不低于 2.0。
第六条 因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达到两次及以上的,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并向教务处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讨论,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授予学士学位有争议的问题,由学院填写 《沈阳建筑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评议申请表》,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 决。
第四章 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毕业后一年内,经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 计(论文)并通过答辩,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 位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达到两次及以上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存在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补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本人申请,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毕业时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并经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将审核结果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后的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讨论。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核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24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